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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這種東西應該消失,以支票取代,就不會有這麼一堆亂七八糟的事情。交屋購屋流程電腦化,總之就是不夠透明,才會搞成這樣。
重要的疑問:法院如何認定是被害人本人真正簽下的本票呢?所以法院在認証下有行政缺失,造成民眾財產的損失,法院應該有責任,國家應該賠償。
本票裁定是書面審查,如果本票遭到偽造或者你明明已經還清了,對方卻聲請強制執行,可以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我國的非訴事件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護密度不足,宜重新檢討補足(防免不肖之徒利用制度的漏洞使壞)~(幾年前的詐騙事件,開啟「支付命令」相關的修法,但可惜,只是頭痛醫頭,而忽略其他可能的弊端)
這算國賠吧,法官在法院不出門便宜行事造成的問題,立委應該修法。
這問題是法院便宜行事。教各位ㄧ招,不遷走也可以的方法,就是房子有貸款有設定的情況下誰都動不了你的房子。不管貸多少就是去貸然後轉投資賺利息
房客就已經先偽造文書了,法院還可以拿來法拍喔!台灣的法律真的是很神奇,像是遺產的部分也是一樣,父母親需要子女扶養的時候,有些子女不扶養父母甚至失聯法院也不去管,只是要交代其中一位在扶養父母的子女負責照顧還不能含扣,等到父母過世子女知道父母有財產就馬上回來爭財產,法院卻才在這時候介入,台灣法律真是無言……
人活著時都不會相爭,衹要聽到有財產時都爭相要,無言。。😮
詐騙過戶盜賣!沒通知真正地主屋主!全部起訴
台灣現在的租客都是這樣愛詐騙嗎?那些愛詐騙的租客你在囂張給我看啊😊
政府應該 要通知到本人吧! 戶籍哪有那麼好簽,要簽到哪裡去?
這國賠吧能那麼輕鬆假冒? 不用查身份?
申請國賠,法院連帶處分,
這不叫詐騙,這個叫做偽造文書和侵占!應該是說戶籍沒有遷,法院的文書會收不到,有可能因此錯過!
這不可能 戶籍和所有權狀是不同的 所有權狀他又沒給他 那有可能 除非他所有權狀改了
這可以申請法院仲裁沒問題 到法院做筆錄 法官會給個公道的 沒問題 租房也不可能給所有權狀的 尤其是有貸款時 更不可能的
所有權狀不代表什麼( 這個手法中完全用不到權狀),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程序, 不會開庭, 裁定後可以成為執行名義, 然後使用執行名義去過戶就可以了。 法院並不會做仲裁這個動作, 救濟的方式應該是打確認之訴( 確認債權不存在), 或者聲明異議。從頭到尾都不需要用到權狀, 只要確定法院的文件屋主收不到就可以了( 犯罪者代收)。
簡單說這就是利用官方行政支付命令的霸道&強制時效性&粗糙瑕疵造成的破口, 沒有財政機構的本人簽收與回覆驗證機制, 單方面反正我只要發出命令你沒反應就代表同意我公告債權強制法拍了, 政府沒差. 政府也沒有想要修正這種行政命令的瑕疵單向性.
法律層面問題不大,重點是攔截屋主信件,租客就已經違法😊
沒去驗車,監理站都會發簡訊通知了,要拍賣房子真的聯絡不到人,真奇怪。諷刺的是鄰居被法拍,有發通知給我,搞到我去警察局出示身分證領,因為不能代領
一堆人說不是本人不能收?刻一個所有權人的印章,郵差來的時候蓋下去就變成本人收了,郵差送掛號又不會檢查身分證⋯
政府應該要有每個人的信箱 跟電話吧
重點可能是不讓政府知道房屋有出租。因有地價稅、租賃所得稅、出售時有土地增值稅問題。
這種N年前的詐騙手法早已修法 , 支付命令已經無確定判決效力了~
可否詳述?
問題是還有本票裁定, 而且沒有確定力還是有執行力, 問題是當事人沒收到無法救濟, 等到發現的時候都執行完畢了…
問題很多!都不知任何問題!只知租金旁人分走還賣地過戶!
這個年頭小人特別多小心.以此案為鑑.
法院寄通知書本來就應設定為本人簽收,怎麼能代收呢?就算沒收到本人自己去法院或郵局拿也可以,政府只知道收稅金, 爛政策不會改嗎
就是!
真的、爛政策好像都沒法官的事
官方的行政支付命令根本就應該取消
戶籍並不代表他有所有權狀呀
法院賣你房子還需要權狀嗎
法院幫助詐騙集團詐騙詐欺還需要你同意嗎?
這個就是卡在支付命令...如果支付命令有寄到真的房東,就20天提出異議
不只支付命令,本票裁定也是一樣的情況。
太荒謬的事!
這應該可用確認債權不存在,反告偽照文書就可以把房子拿回來
租客沒良心辣,誰來保障房東的居住正義呢?
看一下民事訴訟法就知道了第一百三十七條 (補充送達)一、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二、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所以誰說不能代收的, 所以一直強調沒住在那裡戶籍地一定要遷走。 不過這個偽造的本票屬於同居人為他造當事人, 法院沒有注意到。
哇 全台灣沒住在戶籍地的比例很高吧⋯⋯ 這樣還得了
這個滿久的新聞,已經沒效力了。所以當有人問你戶籍在哪,千萬要記得別說。
什麼意思?求教😮
請問戶籍地為什麼有辦法奪走房東的房子?
很多詐騙會一直想要急著加入房東戶籍地就是有目的要準備詐騙就連居住正義的也是一樣要詐騙房東房子,,詐騙集團:年輕人你知道太多事情了
這內容主要講的應該是變更稅單帳單等一系列通訊住址,好讓那些書面通知單可以不用透過房客轉知,房東一樣現可在居住地接收。這語意上表達感覺有問題~
重點: 房東沒有和房客去律師事務所公證嗎?
太可怕
政府一起結合詐騙,出事政府裝B,說這是屋主自己的問題!
這就是法院的問題啊!法院跟詐騙的是同一伙人
誇張,法院
不是有房产证吗
有一个问题 如果是签本票 我会先提伪照文书 看最后是他拿到房子 还是先被抓去关
這種事等新屋主敲你門時你才會發覺! 後續的官司對方不是人頭就是脫產,你只會拿回一張債權紙…
房東可以把所有的重要文件可以轉移到他的住房去就好了呢:為什麼户籍要移出
是法院寄的東西
隨便打開他人的 公文也是觸發的 ... 但是這招也是 很猛
連開都不用開好不好, 只要當事人沒收到不要去聲明異議表示意見就可以了。
不用身份證查證嗎?
不用賺錢買房子了,用這招亂槍打鳥,碰到一件就賺到了房子了。
對阿有房騙沒房很多人是真實的自己生活怎么有這種詐案
我也是第一次聽到
鬼扯
房東沒這麼好當
真的,一堆詐騙租客學詐騙😂
房子是房東的呢:為什麼户籍要移出呢:我搞不懂呢
就算房客入户籍好了呢:要成為房東的人呢:你有户籍成本嗎
什麼爛法規 合理化詐騙行為
很多租客急著要入戶籍就是要詐騙怎樣你不爽你去改台灣法律啊😂
沒新聞了?不如說百年新聞好了😅😅
國賠
本票這種東西應該消失,以支票取代,就不會有這麼一堆亂七八糟的事情。交屋購屋流程電腦化,總之就是不夠透明,才會搞成這樣。
重要的疑問:法院如何認定是被害人本人真正簽下的本票呢?所以法院在認証下有行政缺失,造成民眾財產的損失,法院應該有責任,國家應該賠償。
本票裁定是書面審查,如果本票遭到偽造或者你明明已經還清了,對方卻聲請強制執行,可以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我國的非訴事件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護密度不足,宜重新檢討補足(防免不肖之徒利用制度的漏洞使壞)~
(幾年前的詐騙事件,開啟「支付命令」相關的修法,但可惜,只是頭痛醫頭,而忽略其他可能的弊端)
這算國賠吧,法官在法院不出門便宜行事造成的問題,立委應該修法。
這問題是法院便宜行事。教各位ㄧ招,不遷走也可以的方法,就是房子有貸款有設定的情況下誰都動不了你的房子。不管貸多少就是去貸然後轉投資賺利息
房客就已經先偽造文書了,法院還可以拿來法拍喔!台灣的法律真的是很神奇,像是遺產的部分也是一樣,父母親需要子女扶養的時候,有些子女不扶養父母甚至失聯法院也不去管,只是要交代其中一位在扶養父母的子女負責照顧還不能含扣,等到父母過世子女知道父母有財產就馬上回來爭財產,法院卻才在這時候介入,台灣法律真是無言……
人活著時都不會相爭,衹要聽到有財產時都爭相要,無言。。😮
詐騙過戶盜賣!沒通知真正地主屋主!全部起訴
台灣現在的租客都是這樣愛詐騙嗎?那些愛詐騙的租客你在囂張給我看啊😊
政府應該 要通知到本人吧! 戶籍哪有那麼好簽,要簽到哪裡去?
這國賠吧
能那麼輕鬆假冒? 不用查身份?
申請國賠,法院連帶處分,
這不叫詐騙,這個叫做偽造文書和侵占!
應該是說戶籍沒有遷,法院的文書會收不到,有可能因此錯過!
這不可能 戶籍和所有權狀是不同的 所有權狀他又沒給他 那有可能 除非他所有權狀改了
這可以申請法院仲裁沒問題 到法院做筆錄 法官會給個公道的 沒問題 租房也不可能給所有權狀的 尤其是有貸款時 更不可能的
所有權狀不代表什麼( 這個手法中完全用不到權狀),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程序, 不會開庭, 裁定後可以成為執行名義, 然後使用執行名義去過戶就可以了。 法院並不會做仲裁這個動作, 救濟的方式應該是打確認之訴( 確認債權不存在), 或者聲明異議。
從頭到尾都不需要用到權狀, 只要確定法院的文件屋主收不到就可以了( 犯罪者代收)。
簡單說這就是利用官方行政支付命令的霸道&強制時效性&粗糙瑕疵造成的破口, 沒有財政機構的本人簽收與回覆驗證機制, 單方面反正我只要發出命令你沒反應就代表同意我公告債權強制法拍了, 政府沒差. 政府也沒有想要修正這種行政命令的瑕疵單向性.
法律層面問題不大,重點是攔截屋主信件,租客就已經違法😊
沒去驗車,監理站都會發簡訊通知了,要拍賣房子真的聯絡不到人,真奇怪。諷刺的是鄰居被法拍,有發通知給我,搞到我去警察局出示身分證領,因為不能代領
一堆人說不是本人不能收?
刻一個所有權人的印章,郵差來的時候蓋下去就變成本人收了,郵差送掛號又不會檢查身分證⋯
政府應該要有每個人的信箱 跟電話吧
重點可能是不讓政府知道房屋有出租。因有地價稅、租賃所得稅、出售時有土地增值稅問題。
這種N年前的詐騙手法早已修法 , 支付命令已經無確定判決效力了~
可否詳述?
問題是還有本票裁定, 而且沒有確定力還是有執行力, 問題是當事人沒收到無法救濟, 等到發現的時候都執行完畢了…
問題很多!都不知任何問題!只知租金旁人分走還賣地過戶!
這個年頭小人特別多小心.以此案為鑑.
法院寄通知書本來就應設定為本人簽收,怎麼能代收呢?就算沒收到本人自己去法院或郵局拿也可以,政府只知道收稅金, 爛政策不會改嗎
就是!
真的、爛政策
好像都沒法官的事
官方的行政支付命令根本就應該取消
戶籍並不代表他有所有權狀呀
法院賣你房子還需要權狀嗎
法院幫助詐騙集團詐騙詐欺還需要你同意嗎?
這個就是卡在支付命令...如果支付命令有寄到真的房東,就20天提出異議
不只支付命令,本票裁定也是一樣的情況。
太荒謬的事!
這應該可用確認債權不存在,反告偽照文書就可以把房子拿回來
租客沒良心辣,誰來保障房東的居住正義呢?
看一下民事訴訟法就知道了
第一百三十七條 (補充送達)
一、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二、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所以誰說不能代收的, 所以一直強調沒住在那裡戶籍地一定要遷走。 不過這個偽造的本票屬於同居人為他造當事人, 法院沒有注意到。
哇 全台灣沒住在戶籍地的比例很高吧⋯⋯ 這樣還得了
這個滿久的新聞,已經沒效力了。
所以當有人問你戶籍在哪,千萬要記得別說。
什麼意思?求教😮
請問戶籍地為什麼有辦法奪走房東的房子?
很多詐騙會一直想要急著加入房東戶籍地就是有目的要準備詐騙就連居住正義的也是一樣要詐騙房東房子,,詐騙集團:年輕人你知道太多事情了
這內容主要講的應該是變更稅單帳單等一系列通訊住址,好讓那些書面通知單可以不用透過房客轉知,房東一樣現可在居住地接收。這語意上表達感覺有問題~
重點: 房東沒有和房客去律師事務所公證嗎?
太可怕
政府一起結合詐騙,出事政府裝B,說這是屋主自己的問題!
這就是法院的問題啊!
法院跟詐騙的是同一伙人
誇張,法院
不是有房产证吗
有一个问题 如果是签本票 我会先提伪照文书 看最后是他拿到房子 还是先被抓去关
這種事等新屋主敲你門時你才會發覺! 後續的官司對方不是人頭就是脫產,你只會拿回一張債權紙…
房東可以把所有的重要文件可以轉移到他的住房去就好了呢:為什麼户籍要移出
是法院寄的東西
隨便打開他人的 公文也是觸發的
... 但是這招也是 很猛
連開都不用開好不好, 只要當事人沒收到不要去聲明異議表示意見就可以了。
不用身份證查證嗎?
不用賺錢買房子了,用這招亂槍打鳥,碰到一件就賺到了房子了。
對阿有房騙沒房很多人是真實的自己生活怎么有這種詐案
我也是第一次聽到
鬼扯
房東沒這麼好當
真的,一堆詐騙租客學詐騙😂
房子是房東的呢:為什麼户籍要移出呢:我搞不懂呢
就算房客入户籍好了呢:要成為房東的人呢:你有户籍成本嗎
什麼爛法規 合理化詐騙行為
很多租客急著要入戶籍就是要詐騙怎樣你不爽你去改台灣法律啊😂
沒新聞了?不如說百年新聞好了😅😅
國賠